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中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申报的成交价款。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贷款的还应完成抵押登记且放款),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并指定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路南区、路北区的托管机构。
其他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并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托管机构,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组织实施工作,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无偿服务。
第五条 托管机构选择托管区域内的一家商业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金融服务业务委托协议》,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一个托管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托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托管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 托管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负债,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
托管资金在托管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买卖双方中最终取得托管资金的一方当事人。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采取自愿的原则,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自行支付交易资金,也可以办理交易资金托管,通过托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第八条 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下同)达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必须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明示可在托管机构办理资金托管业务,并告知不选择资金托管的交易风险。
交易当事人选择资金托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予协助办理资金托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手续费。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托管或者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可以采用全额资金托管和部分资金托管两种方式。买方当事人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只对首付款全额托管。
第十条 卖方当事人应向受托银行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托管资金。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托管资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托管机构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三)买方当事人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应托管资金存入托管专用账户,托管机构确认后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凭证》)。买方贷款的,买方当事人将购房首付款存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贷款手续。
(四)买方当事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到托管机构书面申请确认,由托管机构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托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卖方当事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买方贷款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持《资金托管凭证》及贷款申请材料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机构在取得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方当事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放款到账证明到托管机构书面申请确认,托管机构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首付款及利息划转至卖方当事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资金托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交易的房地产信息;
(三)交易资金托管方式;
(四)托管资金数额;
(五)卖方收款账户;
(六)违约责任;